【科研平台】关于开展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

来源:科研处 发布时间:2026-04-14

全校各单位:

  为加强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工程中心)动态管理,提升工程中心建设运行质量,根据《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(试行)》(汴科文〔2019〕70号),经研究决定对工程中心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评价范围

  对2023年(含)前认定建设的工程中心近两年来(2024年至2025年)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(名单见附件1)。已建成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,依托单位是创新龙头企业、瞪羚企业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,不再参与此次评价。

  二、评价内容

  对工程中心两年来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,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、产学研合作等。

  三、评价等次

 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。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警告,连续两次不合格的,取消工程中心资格。

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视为评估不合格:

  1.依托单位为企业的,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投入达不到主营业务收入3%的;

  2.连续两年没有开展研发活动或者研发活动不规范的;

  3.研发人员流失严重,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0%的;

  4.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,不能在相关行业或区域发挥骨干支持作用;

  5.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调度、检查、考评的;

  6.依托单位破产、倒闭的。

  四、组织实施

  评价的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项目平台统筹科牵头统筹开展;各相关业务科室按所负责产业领域组织进行量化评价和随机抽查;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绩效评价的填报、汇总上报、受托实地考察工作。

  (一)组织填报。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辖区内工程中心绩效评价表(附件2)填报、收缴工作,并对其内容审核盖章。

  (二)开展评价。各相关业务科室按照研发投入(40分)、人才队伍(10分)、科研项目(10分)、科技成果(30分)、产学研合作(10分),组织对领域内的工程中心进行量化评分。

  (三)随机抽查。相关业务科室按参评单位数量的10%—15%确定随机抽查对象,主要核实工程中心的实际运行情况。

  (四)分析研判。相关业务科室结合量化评分、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评价意见,并提交项目平台统筹科。

  (五)研究审定。评价结果建议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。党组会议通过后,将评价结果公示、公布。

  五、有关要求

  (一)参与绩效评价的工程中心要准确真实填写绩效评价表,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(附件2)。填报的科研项目、科研成果、产学研合作情况要与工程中心建设认定时的方向相一致。评价材料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份,2026年4月27日前报送至科研处,电子版发送至msxykyc@126.com



科研处

2026年4月14日

        附件:1.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(参加绩效评价) .xls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.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绩效评价表 .doc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3.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审核汇总表 .xls